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nèi)監(jiān)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jù)黨委(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jù)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zhí)行廉潔自律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四條 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jù)黨委(黨組)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六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zhì)、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第八條 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律檢查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本機關或者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jīng)本人核實)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十一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nèi)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紀委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